同时,优化少年法庭工作考核机制,将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延伸帮教、司法建议等纳入绩效考核和办案任务范围,树立重效果的办案导向。
假官网泛滥,发稿心切的人们被引流至各家良莠不齐的代发机构,更有甚者,连后续录用通知、期刊杂志都是假的。其背后的风险,往往却被一心走捷径的人们所忽视。
很快,远隔2000公里的两所名校就论文雷同一事分别发出调查处理通报。毕业论文、留学论文、科研论文的代写代发,均是这片红海里的富矿。层出不穷的广告、逐年高涨的报价,凸显这一行业的兴盛。4月27日,依照相关出版管理法规,《写真地理》杂志受到停刊整顿处理。该犯罪团伙打着代写医学论文,代发核心期刊名号,专门针对全国各地有评级晋升需求的医务人员实施诈骗。
一篇四五千字的稿件,也就能拿到200余元,平均千字50元的标准。公开资料显示,它是由吉林省新闻广电局主管、吉林省舆林报刊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办的国家新兴地理综合类专业学术理论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2020年7月13日,赵某向公司提交要求补5月份工资的函;2020年7月14日,赵某向公司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公司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于当日离开公司,未继续在此处工作。被告于2020年6月23日发放原告5月份工资,于7月21日说明相关情况并及时补发了原告5月份工资的少发部分,被告在此过程中不存在恶意克扣和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原告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湘潭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用人单位制定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应当遵守民主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履行公示告知程序,使员工知晓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告公司在经营上遇到了较大的困难。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与劳动者休戚与共,宜加强协商共渡难关。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疫情原因导致绩效工资减少,原告要求所在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于1996年3月1日进入被告湘潭电缆公司从事质量检验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第七条约定: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A),A.计时工资:乙方的月基本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2250元/月,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其标准分别为1850元/月、400元/月。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此,赵某在湘潭电缆公司扣发其绩效工资后,本应与公司在尊重疫情防控的客观事实及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平等协商补发所扣发绩效工资的问题,但赵某在公司已补发所扣发工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可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解除劳动合同,故此,对赵某关于判令湘潭电缆公司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7903.88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某因不服湘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遂诉至湘潭县法院
劳动合同书第八条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或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涉案公司的生产、销售及资金周转等亦实际受到一定的影响,该公司扣发赵某绩效工资,虽然未经民主协商程序而不合法,但该行为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且在湘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协调下,公司在同年7月20日即向包括赵某在内的所有公司员工作出说明,并于7月21日向赵某补发了所扣发的工资260元。
为应对严峻的形势,适应发展的要求,公司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于2020年6月11日开始执行,并于2020年6月23日依照该制度发放赵某2020年5月份工资。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于1996年3月1日进入被告湘潭电缆公司从事质量检验员工作。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与劳动者休戚与共,宜加强协商共渡难关。2020年7月15日,公司以复函书面形式答复了赵某,并以通知形式告知赵某在未认可劳动关系解除前,返回公司上班。2020年7月20日,公司向所属各部门及全体员工下达关于补发绩效考核工资的通知,向包括赵某在内的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并予以改正,且于2020年7月21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部补发了5月份未发部分工资。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告公司在经营上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第七条约定: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A),A.计时工资:乙方的月基本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2250元/月,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其标准分别为1850元/月、400元/月。因此,赵某在湘潭电缆公司扣发其绩效工资后,本应与公司在尊重疫情防控的客观事实及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平等协商补发所扣发绩效工资的问题,但赵某在公司已补发所扣发工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可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解除劳动合同,故此,对赵某关于判令湘潭电缆公司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7903.88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遂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因不服湘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遂诉至湘潭县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2020年7月13日,赵某向公司提交要求补5月份工资的函;2020年7月14日,赵某向公司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公司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于当日离开公司,未继续在此处工作。
对于劳动者,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在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用人单位制定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应当遵守民主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履行公示告知程序,使员工知晓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疫情原因导致绩效工资减少,原告要求所在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湘潭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2020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其中第三条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第(五)项载明,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被告于2020年6月23日发放原告5月份工资,于7月21日说明相关情况并及时补发了原告5月份工资的少发部分,被告在此过程中不存在恶意克扣和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原告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
记者获悉,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日益全面深化,廊坊市在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促进资源要素合理配置等方面作用日益突出。此次两地建立政务服务区域通办联通机制,标志着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区)与廊坊市北三县、廊坊临空经济区在政务服务领域实现全面对接迈出坚实的第一步,将为两地政务服务一体化发展提供遵循和支撑。
据介绍,这批事项重点服务两地通勤人员、项目疏解和承接,包含453项高频便民事项和70项政务服务事项。下一步,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区)和廊坊市还将通过推行政银合作模式、加快系统平台对接、探索建立审批交叉授权、审批互信机制等方式加强两地政务服务一体化联动发展,全面提升跨区域通办协同能力,为两地企业、群众提供更为快捷、便利的政务服务体验。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区)和廊坊市将采取在两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区域通办专窗、互设自助服务终端、在移动端指导办理等方式方便企业、群众异地办事。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区)与河北廊坊市8日签订政务服务区域通办框架协议,523项事项将在两地实现区域通办。
同时,两地将通过建立政务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审批标准、健全业务交流等措施确保区域通办顺利实施记者获悉,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日益全面深化,廊坊市在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促进资源要素合理配置等方面作用日益突出。
下一步,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区)和廊坊市还将通过推行政银合作模式、加快系统平台对接、探索建立审批交叉授权、审批互信机制等方式加强两地政务服务一体化联动发展,全面提升跨区域通办协同能力,为两地企业、群众提供更为快捷、便利的政务服务体验。据介绍,这批事项重点服务两地通勤人员、项目疏解和承接,包含453项高频便民事项和70项政务服务事项。
此次两地建立政务服务区域通办联通机制,标志着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区)与廊坊市北三县、廊坊临空经济区在政务服务领域实现全面对接迈出坚实的第一步,将为两地政务服务一体化发展提供遵循和支撑。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区)和廊坊市将采取在两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区域通办专窗、互设自助服务终端、在移动端指导办理等方式方便企业、群众异地办事。